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遏制刑讯逼供终须推动“律师在场”原则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14日作者:21世纪经济报道

     近日,据悉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之中,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。这一动向其实已在2010年5月30日由最高法院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明确体现。

  近些年来,湖北佘祥林案、河北石家庄聂树斌案、云南昆明杜培武案、河南赵作海案等,都是以非法方式获取证据而定罪的受害案例。对现代社会来说,刑讯逼供获取罪证是“文明之敌”,估计很多人对“无罪推定”、沉默权制度、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完整性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、律师在场制度等等,都耳熟能详。非法证据是“毒树之果”,以前还有学者表示,如果刑讯逼供得到的是真实证据,那么“砍树食果”,可以采用。“砍树食果”体现的是“结果正确、手段不论”的思想,其中的自由裁量和随意性足够令人恐惧,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法学者都拥护“砍树弃果”,即一旦发生刑讯逼供,获得的证据,无论真实与否,都予以排除。它要消除任何不道德手段的激励机制。

  尽管中国现行的《刑诉法》第12条规定: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”但坦率地说,这不是无罪推定原则,因为无罪推定不是跟法律宣判联系在一起的,而是跟刑侦联系在一起的,它不是一个结果的原则,而是一个过程的原则。而《刑诉法》第93条则表示:“……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。”这一“如实回答”的义务意味着被告人必须发言,基本上将沉默权绝对排斥了,而且它还隐含着,如果被告人“不回答”,那么刑侦人员将有责任“撬开其嘴巴”,从而诱发刑讯逼供获取非法证据的可能。

  不过,由于中国的特殊性和社会转型特征,很多改革和修法都必须在动态中不断完善。如何限制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用于定罪?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里面有一些新的尝试,例如增加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的排除,但是我们会发现,这种排除还是“砍树食果”式的,它不是“砍树弃果”式的,它只是对取证行为“明显”违反或者“不真实”,才是被排除的。而且这主要是法官说了算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。

  在被告人提出存在“刑讯逼供”时,大部分情况是讯问人员没有必然的举证责任。随着程序的改进,要求讯问人员自证清白的事例增加,讯问人员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因为他们是强势者。但我们知道,中国的讯问参与主体只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,没有其他的第三者,这意味着即使讯问人员自证责任,强弱之势依然不改。况且,刑事案件从拘留到提请批准逮捕可延长至30日,这是一个非常长的时间段,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肉体伤害,除非相当过激致重伤或死,非过激的肉体伤害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大致“复原”,所以当检察机关进入侦查监督环节,难以发现和认定刑讯逼供的伤害。

  法官的决定性作用还体现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,被告人提出审前供述为非法取得时,法院应当先行调查其合法性,但是请注意,《规定》并没有要求“讯问中录音、录像的完整性”,也就是说,如果被告人坚持刑讯逼供,却没有能力让讯问人员拿出整体性的讯问资料,讯问人员仅仅“截取”了没有刑讯逼供部分提交上去,进行自证清白,那么法官可以不理会被告人的坚持,认定没有刑讯逼供。

  我们认为,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法律改革,是让律师从头至尾强力介入,从而能改善这种博弈结构,否则刑辩律师目前的尴尬境地侦查讯问时不在场、会见嫌疑人受到严密监控、封闭的讯问环境使取证不可能、案卷中根本找不到刑讯逼供的线索根本无法解决,而且律师还要受到公检机关“伪证罪”的威慑。如果“律师在场”不被引入,那么改革很难有真正的突破。